一、协议里公司名称可以缩写吗
不可以这样理解。明确写下合作双方的公司全名即是契约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双方理应秉承诚信为本、平等协商的原则缔结合同。当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需遵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正原则、诚实行事原则及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等基本原则。首先,平等原则所要传达的含义为,在市场经济中,地位平等的各契约当事人,在经过充分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方可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尽管在协议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了某些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然而,当其遭遇法律所规定之撤销情形时,上述条款的有效性即受到质疑,变得不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份合约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或者是在受欺诈、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下,导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那么这份合约就可能被视为可撤销的。
此外,如果在对方处于困境、判断力受损等特殊情况下,签订了明显不公允的合同,也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