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不予受理保险公司赔不赔
机动车辆损失险与责任险性质迥异,不宜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来判断保险人应承担之赔偿义务。若保险机动车辆一方无过失责任,且保险人仅依据此理由拒绝履行赔付职责,岂非背离投保人购买车辆损失险之初衷,有违保险法律法规之意旨?实际操作起来,将会导致机动车辆驾驶者为获取赔偿不顾安全危险,无视交通规则,却无法从遵守法规中获益;更可能催生机动车驾驶者肆意违法违规的不良风气,诱使被保险人行为失信,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否存在交通事故认定,均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交警不出具事故认定书
若交警部门未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公正地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您有权向该公安局的法制部门或机构以及督查部门提出相应投诉,以此质疑和指控其未能尽责履行职务。而针对那些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难以查证且形成原因无法判断的情形,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然而当事人对于可能产生的赔偿纠纷问题仍可通过诉讼方式提交至人民法院加以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