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保险纠纷情况有几种
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纠纷主要有四类:
首先,涉及到社会保险损失的赔偿纠纷。这个类型的纠纷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雇主提出索赔,请求他们对因未能足额支付、延迟支付或者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的社会保险福利损失进行相应补偿。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类纠纷通常还涵盖了工伤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保险赔偿等多个方面。
其次,是关于参保问题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出现往往源于雇主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为此,劳动者可能会要求与雇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再次,是关于不缴、少缴或者迟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纠纷。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社保关系确立之后,雇主未能积极履行其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过程中的瑕疵行为。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险金发放的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保全被告银行卡里钱是否全部保全
倘若被申请人之部分银行帐户已遭冻结,而其中包含的存款数额,得以充分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执行费用,则不需再进一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帐户;反之,若仅靠冻结上述若干帐户便仍无法完成偿付工作,势必会考虑采取冻结全部帐户的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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