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计件收费的民事诉讼代理人服务,对于不涉及任何财产权益争议的案件,我们实行每件3000元至12000元的收费标准。
2、对于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我们将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加收费:在诉讼标的金额低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范围内,收费比例设定为8%-12%,若收费金额不足3000元,则按照3000元收取;当诉讼标的金额介于10万元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之间时,收费比例设定为5%-7%;当诉讼标的金额介于1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之间时,收费比例设定为3%-5%;当诉讼标的金额介于1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之间时,收费比例设定为1%-3%;而当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时,收费比例设定为0.5%-1%。
3、对于计时收费的民事诉讼代理人服务及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申诉的服务,计时收费标准设定为每小时200元至3000元不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