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工伤过度治疗导致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方面,工伤保险基金有权拒绝支付。这部分费用应按照“谁确认、谁承担”的原则予以处理。若用人单位已经依照相关法规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员工工伤医疗费用超过社会保障基金规定的报销范围的情况下,理论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对此表示同意或认可,则该部分费用可以例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过了一个月后还可以申请吗
当员工遭受意外事故产生损害之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那么工伤员工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自行向社保机构提交申请。
然而,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方可适当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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