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车碰撞了赔不赔保险
关于抵押车因交通事故产生之赔偿事宜,主要受制于两个关键因素的影响,即车祸发生时的责任人认定及抵押车是否已投保交强险等事项。具体阐述如下:
1.若抵押车方在该次事故中负全责且所涉车辆具有有效的交强险,则在理赔过程中,应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规定的保险额度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若赔付金额仍存在不足之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原则上需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若在此过程中发现登记车主亦存在过错行为,则可免除或减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2.若抵押车方在该次事故中负全责且所涉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则在理赔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法定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若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为不同主体,则二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抵押车卖了违法吗
将已设定抵押权之车辆擅自出售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法定的违法犯罪。倘若此类出售行动未事先获得抵押权拥有者的明确授权,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被归类为刑法定义的侵占罪行,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
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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