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因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家属可以见面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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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丈夫被刑事拘留后,亲属不能与他直接会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侦查期间仅律师可与其会见。家属需通过律师或公安机关了解详情。但公安部门会及时告知家属拘留详情、地点及原因,确保家属知情权。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老公因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家属可以见面吗

一、老公因聚众斗殴刑事拘留家属可以见面吗

在丈夫遭受刑事拘留之初,亲属实际上并不能够与他进行面对面会谈交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工作期间,只有律师才能获准与其进行会晤。若家属希望了解相关情况,必须经过委托律师或与负责案件的公安机构进行有效沟通才行。

然而,在拘留过程中,公安部门将会及时地告知家属有关拘留的具体情况、拘留地点以及拘留原因等重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老公因为孩子姓氏闹离婚,我该怎么办

若女方欲先行与男方展开深入沟通,或请求相关组织协助调解化解矛盾,如调解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任一方仍坚定地要求离婚时,若其中一方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申请,那么女方便需收集并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以阐述其婚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这一前提下,法院将会依据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全面性来作出恰当的判断裁定,即是否予以离婚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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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几个人才算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的涉案人数界定:在刑事法律中,“聚众”指参与者数量较多,一般超过三人即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不要求双方人数都超三,只需一方达到即可。此外,不要求所有参与者均由首要分子召集,只要参与人数超三人,包括首要分子在内,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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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几个人才算聚众斗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聚众斗殴几个人才算聚众斗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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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几个人才算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的构成人数多少判定在司法领域对所谓的"聚众"概念进行解读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其理解为参与人员数量众多,即参与群体规模达到三人及以上便足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名成立所需的要件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参与群体中的每一方不必均为三人或以上的人数才能构成聚众斗殴。换言之,只要其中一方的参与人数达到了三人或以上,便可视为符合聚众斗殴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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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聚众斗殴罪怎么量刑,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这个罪名强调: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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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聚众怎么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聚众斗殴聚众怎么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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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行为属于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有哪些行为表现?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属于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二、聚众斗殴罪有哪些行为表现
(一)多次聚众斗殴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四)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持械聚众斗殴有事聚众斗殴行为表现中情节最严重的情况,更会严厉对待。因此,刑法对该罪的处罚也比同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寻衅滋事罪等都要严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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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聚众怎样判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聚众斗殴聚众怎样判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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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那次工地上包工头更另外一个包工头因为工程上面的事情吵起来了,我们的包工头就带了人过去打那个包工头,结果警察过来处理把我们包工头以聚众斗殴的罪抓走了,聚众斗殴的动机辩护咋办,某某聚众斗殴案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定罪部分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王某指使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
一、王某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王某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王某有正常职业,经营一家企业,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相反,他是渴望在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经营的。因余波多次找王某索要钱,并多次威胁要到王某家闹事,王某出于害怕对方来家里闹事,导致影响不好,无奈王某决定教训特定对像余波,并不是挑战法纪,寻求剌激,不具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
二、本案王某一方到现场参加打斗的人数没有达到三人以上,同时没有达到影响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局面。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到现场的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从本案件客观方面来看,王某只是让刘伟找余波谈谈,不行就收拾收拾他,之后,刘伟找来了安飞,刘伟和安飞开车来到余波和王某约定的地点“老柴油机车厂胡同附近”,双方没有谈好余波和安飞发生相互殴打,很快打斗就结束,然后刘伟和安飞就跑了。可见,到现场的只有三个人分别是另案被告人刘伟和安飞及余波。可见,本案打斗双方任何一方也没有超过或等于三个人,因此,不符合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的规定;而且虽然双方约定了时间和地点,但是当时打架地点是在胡同里,没有其旁观者在场,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互斗的局面,没有上升影响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局面。
三、我国已有个别省份明确规定因民事纠纷发生的斗殴不宜认定聚众斗殴罪,该认定对本案有参考价值。
本案是因王某和余波民事债务纠纷而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本案可参照适用。
综合以上几点原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关于量刑部分辩护意见:
退一步讲,即使贵院认定王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某也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 王某不属于持戒斗殴行为;
聚众斗殴者间未形成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则聚众斗殴参加者中虽有临时持械者,对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亦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结合本案,王某在刘伟去和余波见面之前,只是告诉刘伟不行就收拾收拾余波,并没有为他事前准备任何工具,而且至始至终也没有到达现场,本案刘伟在打斗中使用的铁锹是现场发现的,安飞使用的刀是车主刘育含平时吃水果用的,可见,刘伟和安飞二人在使用铁锹和刀对余波进行伤害时王某并不知道,更没有事前指使的行为,因此,王某不属于持戒斗殴行为,不应当在三年以上量刑。
二、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本案卷宗内的“到案经过”可以证明王某是主动到宽甸
镇城南派出所主动投案,王某的多次讯问笔录和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的全部供述案情基本一致,而且与其他被告的询问笔录也相互吻合,可见,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对王某应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王某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
的发生,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看,各被告人均无故意伤害的事先组织、预谋,本案不属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本案具有一定偶发性。王某更无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在客观方面有人受伤,但王某找刘伟帮助去与余波聚是为了解决纠纷,并不是为了打架聚在一起。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安飞去时并不知道刘伟找余波的意图,当时只是看到余波和刘伟相互厮打,其怕刘伟吃亏才从车上拿起车主平时用于吃水果使用的刀上去砍余波。造成余波受伤纯是一时的义气,余波受伤不是本案各被告人的目的。同时本案的发生纯属于朋友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引起,这说明王某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人身危害性非常小,易于教育改造,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四、王某积极对被害人余波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发生后,王某就积极与余波协商赔偿事宜,在2017年1月22日王某赔偿余波人民币柒万元,并达到余波的谅解,余波并于当日出具的谅解书和收到赔偿款7万元的收据。这可以证明王某积极对余波进行赔偿,并得到了余波谅解,余波还明确表示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五、被害人余波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余波的多次对王某的威胁,导致王某害怕才找到刘伟阻止余波到来家里闹事,由于刘伟和余波在谈话过程中言语不合发生厮打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余波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
六、王某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几次会见被告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在庭审中王某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各被告人行为情节等情况看,本案情节简单,犯罪具有偶发性,犯罪动机具有一定正当维权因素,从各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及行为分析,具体到王某其主观恶性不深,对王某应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充分考虑王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王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判处王某6个月拘役。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贵院给予考虑并采纳!谢谢!
我堂弟在外面认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有人找麻烦,就直接找朋友一起上,参与聚众斗殴了,有好几个人给受伤了,还需要公诉的,公诉阶段辩护意见聚众斗殴如何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检察官、检察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程某某聚众斗殴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针对桐梓县公安局的桐公(刑)诉字第(2013)86号《起诉意见书》,现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关于故意伤害罪
本辩护人对桐梓县公安局提请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本次犯罪的过程中,属于从犯,属于未成年人,且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已经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关于聚众斗殴罪
桐梓县公安局提请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主要有两项犯罪事实,一项是发生在桐梓县火车站货物场的聚众斗殴,另一次是发生在桐梓县世纪广场的聚众斗殴。
但是,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程某某的出生时间为 1997年10月14日,而程某某参与的两次聚众斗殴,均是发生在2012年的11月份,而此时被告人未满16周岁。因此,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其参与的聚众斗殴,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构成犯罪。
综合以上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且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时未成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积极赔偿和获得被害人谅解。因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检察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进行“量刑建议”时,尽可能的予以建议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检察院予以充分参考,并请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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