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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人在夜班中去世无人发现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实施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的明确规定,对于被认定为一级护理的病人群体,院方应当每隔一个小时就对病患进行一次定期巡视,以便及时察觉和关注到病人病情所可能出现的任何变化。
此外,同样的规定在国家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中也有所体现。若在此情况下,由于医务工作者违背了这一护理规律而导致病人生理机能受到严重伤害或者引发任何形式的人身损害事故,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医疗事故,并需要由相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病人在医院跌倒脑出血,可以向医院索赔吗?
在发生涉及医疗服务质量以及相应民事责任范围内的纠纷时(例如,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患者均享有平等的协商解决权利;然而如若选择不进行协商或对结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当事双方还可转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亦或是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双方如能就医疗事故的赔偿等相关民事责任展开友好、有效的协商处理,应以签订协议书方式明确责任及赔偿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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