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公路交通事故之后,若有相关案件的当事人试图逃离现场,那么这便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有关人员在遭遇公路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规避法律的追诉,不惜驾驭或遗弃车辆以逃脱公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肇事逃逸是必须拘留吗
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肇事逃逸,并不必然导致其被拘留,而仅仅可能被交管部门施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范,在面对交通事故时,若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即便其所犯之罪尚未达到刑事追究标准,也仍旧应当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最高不超过2000元、最低不少于2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在交通肇事责任的解读上,我们需要明确这样一个概念——“肇事后逃逸”——它主要聚焦于公路交通事故过后,各相关涉案方无法自控地离场,目的在于以此来规避法律的责任追究。这个现象时常伴随着本人驾驶或者抛弃车辆悄然离去的行为。然而,我们要清楚,“遗弃”这一行为仅仅局限于当事人故意丢下那些自身无法自主生活的人,使其陷入到危险或者伤害的境地中去。因此,单纯的交通肇事逃逸并不必然构成遗弃罪,除非逃逸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陷入到危险或者伤害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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