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的赠与能否撤销
确实如此,有关含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此种情形下的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性质,尽管受赠方需要承担特定的条件限制,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双方缔结赠与合同的核心目的仍然在于将赠予财产的所有权完整地转移至受赠方手中。当然,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受赠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赠予方有权主动撤销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应如何签订
一、关于赠与合同的条款设置,应当体现其具体性和明确性。在赠与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合同主体双方的情况;
第二,赠与的财物的名称、当前状况;
第三,赠与的期限及实施方式;
第四,赠与附加条件及其相关情况;
第五,如有违约责任方面的问题,也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最后,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应在合同中有所规定。
二、站在赠与人的立场上,如果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前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那么建议不要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经过公证,撤销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而从受赠人的角度来看,如果他们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那么应该积极地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特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可以作为赠与的一项条件。如果受赠人不能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令赠与人感到不满,那么赠与人便有权合法地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当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事宜。
五、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时应当明确指出赠与财产所存在的瑕疵,否则因该瑕疵给受赠人带来损失的,赠与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附条件赠与合同之撤销事宜,牵涉诸多法律议题。尽管此种合同仅由赠与人一方负担给付责任而无任何对价回报,其要旨仍然在于协助双方实现财产所有权的顺利转移。倘若受赠人未能切实履行约定的义务,那么赠与人得以撤销该合同。无疑,此类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亦具备充分的效力。因此,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境下,赠与人享有在受赠人未履行义务之时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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