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者以欺诈行为获得了总金额超过百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和保函等;
(二)以此种方式获得的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和保函,给他所参与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且其损失值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
(三)尽管并未达成第(二)项的数量限制,仍旧频繁地以欺诈行为获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和保函等金融工具;
(四)这个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颇为重大,亦或是存在着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量刑意见
借贷欺诈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通过编造引入资金、创建项目等虚假借口、利用制造的不实经济合同、运用虚假的各种证明文书、借助伪造的产权证明作为抵押物、进行超额抵押物复押或其他方式,来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陷入误区,从而获取其贷款的行为。此项罪行在主观层面上强调必须具备强烈的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在客观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的手法则是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涉案金额较大。
该类犯罪的实施者只有自然人能够担任,而法人组织无法构成此类罪名,对主体性的侵犯,本质上是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秩序以及财产所有权两重客体的侵害。至于量刑标准,若涉及到借贷欺诈的金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便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况,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若涉及金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便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情况,将面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若涉及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便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将面临十年至无限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涉及到诈骗贷款犯罪的刑法追诉标准包括:首先,实施了以欺骗为手段获取超过百万元贷款、票据等行为;其次,由于该行为导致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遭受至少二十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第三种情况是虽然没有达到经济损失的标准,但是欺诈行为频繁发生;最后一种情况则是该行为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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