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认定
代为保管的财务系指因他人委托或依凭特定事实创设的,对他人财产暂时性的管理与占有。对于其受托代管的他人财产,若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则构成侵占罪。此类侵占犯罪在性质上可归纳为“合法持有,但非法占有”,即行为人怀揣恶意之“获取意图”从而侵吞自身原本持有的他人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代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会受到什么处罚
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根据其具体情节和性质可归结为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是以非法手段,据为己有他人暂时寄存于自身处的财物,且这笔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数额较大」的话,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判断所持有的被代管财务,首要关注的因素便是该财物是否具备他人清晰明确的委托授权或者基于某些客观事实而产生的临时性管理和占有关系。倘若某位人士未获准许,擅自将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不法途径转化为个人所有,那么便构成了侵占罪行。此类侵占行为从根本性质上讲属于“合法持有却非法占用”的形态,具体表现为行为主体在持有他人财物之时,怀揣着非法的占有利欲,进而将财物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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