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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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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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代为保管的财物,首先要看是否存在他人的明确委托或基于某种事实形成的暂时管理与占有关系。若某人未经许可,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通过非法手段转为己有,即构成侵占罪。这种侵占行为本质上是“合法持有但非法占有”,即行为人在持有他人财物时,怀着非法的占有目的,将财物据为己有。
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认定

一、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认定

代为保管的财务系指因他人委托或依凭特定事实创设的,对他人财产暂时性的管理与占有。对于其受托代管的他人财产,若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则构成侵占罪。此类侵占犯罪在性质上可归纳为“合法持有,但非法占有”,即行为人怀揣恶意之“获取意图”从而侵吞自身原本持有的他人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代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会受到什么处罚

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根据其具体情节和性质可归结为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是以非法手段,据为己有他人暂时寄存于自身处的财物,且这笔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数额较大」的话,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判断所持有的被代管财务,首要关注的因素便是该财物是否具备他人清晰明确的委托授权或者基于某些客观事实而产生的临时性管理和占有关系。倘若某位人士未获准许,擅自将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不法途径转化为个人所有,那么便构成了侵占罪行。此类侵占行为从根本性质上讲属于“合法持有却非法占用”的形态,具体表现为行为主体在持有他人财物之时,怀揣着非法的占有利欲,进而将财物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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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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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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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是否有义务帮其他财产代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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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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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财物的认定为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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