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之条例,针对社会公众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特此提供细化说明:
首先,对于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立案追诉的必备条件包括:
(一)至少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
(二)损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资产,且实际经济损失达到了五十万元以上;
(三)侵害了十户以上居民的住房或其它基本生活资料;
(四)造成森林火灾,烧毁的林地面积须达到两公顷以上,或者疏林、灌丛、未成林、幼树园等面积在四公顷以上;
(五)对社会产生其他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其次,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如涉及制造、交易、运输、储存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病毒等物质,威胁公共安全时,立案追诉的核心要素为:
(一)已经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二)对社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十万元;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含有剧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氯氟原粉、原液及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诱饵达到了二千克以上;
(四)引起了食物中毒、放射性病症或是传染病大爆发;
(五)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污染;
(六)涉及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毒等危险物质遗失、盗窃、抢劫或者被他人利用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七)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其他严重威胁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有些情况下,经过公安机关的努力调查搜集证据后,案件被移交到人民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机关会出具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并向公安机关反馈这一决定,同时也会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结果进行复议复核。
如果案件涉及到有明确的被害方,那么人民检察机关在做出不起诉决定时,同样需要出具相应的决定书。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在接到决定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经过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公安机关关于立案和追诉标准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失火罪的认定,必须满足至少一名受害者死亡或者三人严重受伤,以及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并且直接影响了十户以上居民的生活居住环境。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中,立案的关键要素则包括导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人民币、涉及特定的剧毒物质且其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同时还可能引发疾病爆发或者生态污染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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