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费不住人要交吗
即便住户并未实际居住,亦需要负责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关于该项费用的交纳时期,具有严格的法律依据,通常自业主成功接收新居,接收钥匙起计算,即视为正式入驻。
如果买下房屋后长时间无人居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然而若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范围之外,擅自提供额外服务,而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的明确许可与认可,那么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可以拒绝为此付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物业管理费包含哪些费用
本物业管理费涵盖了多个方面,具体包括:对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转与维护费用进行支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提供所需资金支持;为服务于各项管理工作的员工支付其薪资、补充社会保障以及依规应提拔的福利费用等在内。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未进行入住登记的情况下,依旧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自业主接收到其房屋的那刻起,便有义务开始承担此项费用,即使长时间内并无居住于此也不例外。然而,如果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的许可之下,擅自提供了超出合同规定的额外服务项目,那么业主或实际上的使用人有权拒绝承担并支付这部分额外费用。因此,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事宜,必须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来进行明确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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