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合同谁来提供
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提供方式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了许多复杂的因素,如交易的进程阶段、是否存在中介机构的介入以及各地具体的法规条例等。基于以上诸多因素考虑,我们为您展示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及对应处理原则:
首先,如若交易流程已经完成且卖家已获得房产证,此时对于原购房合同来说,其效力已经消失殆尽,故有关合同保管的责任将不再有着明晰的界定,由哪一方保存都无关紧要;若是交易尚未达到最终交付透明的阶段,那么购房合同的保留至房屋所有权转移结束之时,这就意味着买入方或者是中介机构应该负责妥善保管合同及其相关办理房产证所需的资料。这里我们请注意,中介公司选择暂时留住购房合同的原因在于防范卖家履约不实导致的“一房两售”现象,毕竟只有得到卖家在房管局确认的签字后,中介机构才能进行后续的房产证办理与发放工作。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环节,买卖双方需各自持有一份购房合同,中介机构当然也不能例外,同样要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在前往房管局过户的程序中,购房合同将会作为必备的文件提交给相关单位审核。
另外,如果买卖双方涉及贷款业务,那么还需要向银行方面提供二手房购房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
其次,在建立三方居间合同时,可能出现签署多份合同的情况,比如有些中介机构会要求共计签署8份文件。如果您有意愿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二手房买卖的话,那么具体的合同份数还需要根据该公司的内部规定来确定。总的来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提供方式在不同的交易阶段和特殊情况下确实有所变化,所以并不是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因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中介从业人员,我们都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中介公司的操作流程来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当涉及到二手房合同方面的纠纷时,有几种可行的解决方法可供选择:首先是协商解决途径,即基于平等互惠以及互相理解与协商的一致性原则进行处理;其次是仲裁解决办法,可通过特定的机构作为中介或第三方角色,就双方产生的争议问题展开事实调查与法律分析,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做出权威裁决;最后是司法判决手段,若上述两个方案未能解决双方之间的纷争,则可诉诸法律程序,向法庭提交申请并得到公正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提供合同的责任方因其所处的交易阶段以及中介机构的参与程度以及地方相关法规的限制而有所不同。当交易顺利完成并取得房产证之后,原先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会逐渐降低,因此合同的保存方并不固定;然而,在房屋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之前,买方或者中介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此外,为了防止出现“一房两售”的风险,中介机构通常会保留一份合同以备不时之需。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买卖双方以及中介机构都需要各自持有一份合同。在申请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也需要提交合同的副本作为证明材料。至于中介机构是否会要求签署多份合同,这主要取决于各个公司内部的规定。总而言之,合同的提供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中介机构的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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