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住房契税滞纳金多少钱
参照国税印发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契税征收管理事宜》相关要求,对于税款滞纳行为若发生于2001年4月30日前的,将依照原先公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即按照每日应缴税款金额的两百分之一(2‰)比例增收滞纳金;而若滞纳行为始自2001年5月1日后的,则须遵循新颁布施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每天应缴税款金额的千分之五(万分之五)比例增收滞纳金。举例来说,如果应缴纳契税额为10000元,晚缴纳一年后的滞纳金即为:10000∙365∙0.5‰≈365元,另需加上原本应缴纳的10000元契税款项,所以总计应缴纳税费总额为1036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在河北,按照公积金管理制度规定,公积金需缴足一年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能办理提取手续:
1.用于购买、新建、改造或扩建个人自住房屋用途;
2.为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资金需求;
3.申请家庭已被纳入社会低保范畴且生活状况特殊;
4.房租费用超过管理委员会所设定比例;
5.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陷入严重困境;
7.出国定居者;
8.由于残疾或疾病等原因失去大部分劳动力但已经和所属单位终止雇佣关系的员工;
9.石家庄市内户口员工变更为外省市户籍并于同一时期内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0.非石家庄市籍贯员工亦同样与单位解除了劳务关系;1
1.在服役期间或者在合法就读的期间,同时也解除了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1
2.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变更加年长或离开本省份而解除劳务关系之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针对河北省房屋契税逾期支付所产生的滞纳金数额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及契税之征收管理事项》之相关规定,若税款滞纳行为发生于公元二零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则滞纳金将按每日应缴税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即2%)的比例进行额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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