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操作方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已经做了明文规定和详细说明。该法规明确指出,传唤犯罪嫌疑人可于指定时间到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乡村内所设定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去往其居所进行讯问。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之中,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状在全国各地都广泛存在。许多外地犯罪嫌疑人均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返回原籍居住,这时如果警方需要再次传唤他们,便会通常采用邮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邮寄出"传唤通知书”,抑或是直接拨打电话通知相关事宜,要求他们在某个具体日期抵达所在单位接受讯问。但是,由于无法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协助与配合,犯罪嫌疑人未能应传而来的情况已成为此类案件调查处理中的一大难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异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权力以及执行传唤的具体实施过程。然而,在实际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对于那些来自流动人口背景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往往会采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投送“传唤通知书”或者直接通过电话通告的形式,要求相关人员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审讯。然而,由于缺乏当地公安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作,使得这些犯罪嫌疑人无法按照传唤要求及时出面接受调查和处理,从而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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