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若审判相关人士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应视为犯错严重或罪无可恕,对其惩处亦应适度升级或加倍施压:
首先,错误反复发生两次以上,并且已经接受过纪律处分,但时间不过满三年;
其次,固执己见,决绝坦诚自己的错误,或者刻意阻止他人举报揭露、拒绝承认自身过错并与调查对抗;
然后,报复那些敢于向组织揭示事实真相的人员;
再者,坚决拒不退还非法所得;接着,逃避责任,把责任推给他人,甚至袒护那些与其同属非法行为的人;
最后,篡改、编造以及损毁相关证据。另需注意的是,尽管认识到错误的所在,却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三条
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二、法院工作人员犯载判罪是什么意思
犯有徇私枉法之罪。所谓的徇私枉法罪,乃是指那些身为司法工作者却出于谋求私利或私人感情影响,对明明无辜的人做出指控,或者对明明有罪的人却有意护短,从而未令他们受到应有的追究;亦或是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意地背离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若审判相关人员存在如下情况,应被视为情节恶劣的过错或者罪行至为严重,须给予相应升级或者加重惩戒的处理:在同一问题上屡次犯下失误却在接受纪律处分后不满三年;顽固坚持己见,拒绝对自身错误予以认可且对调查工作表现出敌意及对抗;出于恶意打击报复揭示事实真相之人;对于非法所得固守不退;放任逃避责任行为以及包庇共谋犯罪之辈;实施证据造假、捏造与销毁等恶劣手段。即使明知自身错误所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防止重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样应当受到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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