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申请后必须要建房吗
1.具备申领宅基地资格的农民家庭,须以整户的名义向所属的村民小组递交书面形式的宅基地以及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2.村民小组接到申请书后,需将申请动机、待征用土地的地理位置与面积、拟定建造房屋的层数及面积等信息在本组的范围内进行公示。若无任何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村民小组则将申请者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书、村民小组会议的备忘录等等上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或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村级组织)予以审核。
3.村级组织需重点审核提交的素材是否真实可信、待征用土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整体规划、能否满足邻里权属人的合理利益诉求等问题。经过审核与认可,村级组织需要认真的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提交给乡镇行政机关。
如若遇到村民小组尚未划分的情况,或者宅基地申领与建房事宜已经由村级组织统理的时候,农户可直接向村级组织提交申请,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及公示后,再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上交乡镇行政机关。
4.依据各个部门共同审核的结果,乡镇行政机关有责任对农民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决定性审查,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证书》。
5.接收到宅基地与建房(规划许可)的申请后,乡镇行政机关必须立即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者是否符合申领资质、待征用土地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土地类型等问题进行实地查勘。若土地确予以批准使用,农民应在施工之前向乡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主持工作的牵头部门索取土地使用范围的划定,乡镇行政机关需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委派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到现场进行施工的首轮检验,实际测量并划定宅基地,确定建房的具体位置。
6.当农民家的新房子落成之后,乡镇行政机关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现场核查农民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四至要求来使用宅基地,房子建设是否严格遵守批准的规模与规划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民家庭,有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以下是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详细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事项;
其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此后,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然后,相关工作人员将会赴实地进行勘测核实;倘若一切条件都满足法定标准,便会向申请人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书以确认其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业家庭若有意向申请宅基地以及建设住房,必须首先向所属村民小组提交详尽的书面申请并进行公开公示。此申请经过村级组织的严格审核后,将递交至所在乡镇行政单位进行进一步审查。通过乡镇行政机构的全面评估后,将会开具批准证书,同时启动实地考察、初次检验及最后验收工作。在全部验收程序完成且确认合规之后,农民家庭便可以正式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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