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可以去外地工作吗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被矫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县市;若因特殊原因需短时间离境(不超过1个月)的,应提前与监管机构进行申请并获得许可。在此情况下,如果确有正当理由,即因工作、学习等需要长期离境的,可向监管部门提出异地考察申请以更换监管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二、社区矫正可以开警告的情形吗
对于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成员中存在以下任何情况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予以警告,并出具相应的书面决议:
(1)未按照预定的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个人的行踪;
(2)违反了在报告、会议客人会面和外出、居住地点更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3)不遵守规定参加诸如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各类活动,经教育仍不改变其行为;
(4)缓刑犯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其病情复查报告,或者未经许可参与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过教育仍然不能改变其做法;
(5)违反了由人民法院颁布的禁止令,但情节较轻;以及(6)其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受矫正者应严格遵守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离开所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若有短期离境需要(连续旅程不超过1个月),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成行。然而,如果因为工作、学业等原因需要长期离境,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异地考察申请,以便变更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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