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证期限问题,如果双方并未进行具体约定,那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定义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倘若债权人未针对债务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诉讼或仲裁申请,这种情况下,该保证人便可摆脱保证责任的束缚;但如有相反情况发生,即债权人已经发起了诉讼或仲裁,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将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若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载明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之时为止等类似条款的,则应视为对此类事项的约定不够详尽,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仍然将被理解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两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有多久
关于一般保证之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如无特别约定,则保证期限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在此期间内,无论债权人是否提出针对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申请,保证人均可解除其保证责任;倘若债权人已经发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那么保证期间则须按照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除非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及其本金和利息完全偿付完毕之日,否则将被视为条款约定不明确,此时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持续延续两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涉及到针对一般保证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期限问题,倘若在相关协议中并未做出明确约定,那么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该保证期限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开始计算,总计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能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程序,那么保证人将有权免除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然而,如果债权人在这段时间内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行动,那么保证人的责任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另外,如果保证合同中存在诸如“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全部清偿”这样的含糊表述,那么保证期间仍然应当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且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