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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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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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广泛,包括工商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税务顾问、投资咨询、财务税务代办、资产托管、商业资讯等。 同时,也涉足教育咨询、翻译、商业流通、物资供应、进出口业务等多元化领域。主营业务包括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信息咨询等。 此外,还涉及社会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公共关系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等领域。
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投资公司所涉足的经营范围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工商代理服务,同时在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税务顾问、投资咨询、财务税务代办、资产托管、商业资讯等诸多方向也有独特的见解和积累。

其次,我们还在教育咨询、翻译以及国内商业流通、物资供应业、进口出口业务等多元化层面进行深度布局。

值得注意的是,每家公司在注册之初提交的经营范围申请不尽相同,因此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差别化处理。

此外,我们的主营业务还包括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业务均不含经纪性质)、企业形象策划以及市场信息咨询(但非社会调查、社会研究及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内容)等等。我们的机构在社会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公共关系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等领域也有所涉及。

公司法》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投资咨询公司注册要求

关于投资咨询公司的注册硬性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必须是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内部需配备至少五位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全职员工;

其次,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其业务性质相匹配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播设施;

第四,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章程;

第五,建立健全严谨的内部管理体系;

最后,还需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实际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存在专营和兼营两种模式的。而对于那些既从事证券经营又涉及其他咨询业务的机构,若符合上述提出的各项条件,便可申请同时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在成功创建一家投资公司时,我们需准备好如下材料:首先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落款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接着是全体出资者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紧接着就是法定法人股东资格证书或者是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再来则是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总经理的职位任命文件以及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后便是指定代表或是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证明;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接下来是位于注册地的租赁协议、房产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其中需注明房屋所有者的盖章,单位需盖上单位公章,申请人本人要签字,并且还需要提供房屋所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然后就是各类各种申请表格,例如名称申请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等。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我们的投资公司提供了全面而广泛的业务范畴,这些业务范围涵盖了工商代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税务顾问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财务税务代办服务、资产托管服务以及商业资讯服务等多个方面。除此之外,我们还积极地参与到教育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商业流通服务、物资供应服务、进出口业务服务等多元化的领域中去。在我们的核心业务中,主要包括投资管理服务、实业投资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多种服务内容。另外,我们还涉及到了社会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公共关系策划服务、展览展示策划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服务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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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建筑咨询公司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范围。这是在注册公司的时候要填写的,而且公司注册下来,也只能按照被准许的经营范围来经营。经营范围的表述要尽可能规范、易懂。
通常情况下,小规模建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园林古建筑、钢机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水利水电、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不管建筑公司规模大小,在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营范围决定公司的税种和税率
二、经营范围并不是越多越好
三、经营范围可以明确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
四、不仅要考虑公司主要经营活动,还要考虑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经营活动和通用的一般经营活动
五、要考虑是否需要前置许可。公司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需要凭批准文件许可后方可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超出超范围经营范围应该如何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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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怎样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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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的经营范围属于经营范围吗
[律师回复]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由申请者根据经营方向申请的,由工商机关审核确定的。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2年定报统一开始使用。    原则和规定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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