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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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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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全生产权益保障涵盖知情权、劳动防护装备获取权、提出批评建议权、拒绝违规指挥权、紧急避险权以及事故后的救护和工伤保险赔偿等。雇员在安全生产中需遵守规章制度、参与培训、及时报告隐患,并科学使用劳动防护器具。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权益保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是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知情权;

其次,每个雇员都有权获取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装备;

第三,他们可以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批评意见以及建设性的建议;

第四,当面临违规指挥时,雇员有权拒绝执行;同样地,在紧急情况下他们也应有权力及时启动紧急避险措施;

最后,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员工应该获得及时有效的现场救护和医疗救助,同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等。

此外,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雇员负有的义务包含以下几点:其一,必须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遵循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认真听从主管安排,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其二,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应该以积极的姿态配合参与,不断积累和提升自己的岗位所需技能与安全生产知识;其三,如果发现存在明显的事故隐患或者潜在风险,员工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者或者最高负责人进行汇报;其四,在实际的作业过程中,应该科学合理地运用和佩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器具。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员工安全生产四项义务具体内容是什么

员工在保障生产安全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需要依照用人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流程进行规范操作。

其次,员工必须要认真履行服从管理的职责,因为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者通常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与实践经验,员工听从其指挥,能够维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从而有效降低甚至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员工还有义务正确佩戴并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这对于保护自身安全至关重要。

最后,当员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应该立即向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汇报,以便他们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而作为员工,在保障生产安全方面也享有多项权益,具体如下:

第一,员工有权了解自己所在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上存在哪些潜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这就是所谓的知情权。

第二,员工有权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就是所谓的建议权。

第三,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乃至控告,这就是所谓的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

第四,员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作业指令和强制性冒险行为,这就是所谓的拒绝权。

第五,员工在遇到直接威胁到个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之后离开作业场所,这就是所谓的紧急避险权。

第六,员工在遭受工伤伤害后,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就是所谓的依法索赔权。

第七,员工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自身的职业健康安全,这就是所谓的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第八,员工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这就是所谓的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关于安全生产权益保障这一主题,其范围涵盖了知情权、依法享有劳动防护装备获取权、合法行使提出批评建议权、拒绝执行违规指挥权、具备在紧急危险情况下的依法避险权,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享有的及时救援与工伤保险赔偿等多项权利。作为企业雇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及时发现并报告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应正确掌握和运用劳动防护器具,以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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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做到安全生产、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检举。《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第48条规定,服从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劳动。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保护自身利益。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劳动法》第56条规定,不得隐瞒或者欺骗,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2,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强令冒险作业,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3)接受安全教育,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3)批评权和检举,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有义务服从。1,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检举和控告。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指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控告的权利,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有权批评,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安全生产规程,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检举、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下同)时,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要实现安全生产、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消防安全人员的主要义务是什么,消防安全人员的主要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防法》有详细规定,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
[律师回复]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3、重大隐患越级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6、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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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就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享有知情权、隐患辨识权、建议举报权、紧急避险权等。为获得这些权益保障,他们也需承担相应义务,如遵守安全规章、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升自身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技能水平,强化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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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安全生产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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