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合适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从而为下一步的征收补偿提供必要依据;
其次,被征收人还拥有自主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以便更准确地反映其实际损失程度;
此外,若对相关部门做出的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存在异议,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被征收人还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同时需要严格遵守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搬迁期限,积极完成搬迁任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被征收了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当然是允许的。若您的物业因为国家工程建设而遭受拆迁,并且在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缺少合适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那么便有资格再行提出宅基地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修建住宅时,应遵守所在地区的乡镇土地利用总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以及村庄中的闲置土地资源。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问题,需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审查,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涉及到占用农业用地上的住宅用地,则应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于那些已售出或出租过住房的农民朋友来说,若他们希望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会面临拒绝批准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在房屋征收环节中,被征收人拥有自由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权利,以便于确定最终的赔偿方式。此外,若对于上述结果存在任何疑问,被征收人还可以行使相应的申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或者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被征收人也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且严格遵守搬迁期限的规定。以上各项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整个征收过程中的核心要素。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