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幸遗失农村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宅基地证”),请您务必前往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补办手续。以下将为您详细说明具体操作步骤:
其次,土地权利人还需在该登记机关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其宅基地证已灭失的公告声明;
第三步,当出现宅基证遗失或遭受损害的情况时,土地权利人须立即与原发证机关联系并申请补发新的宅基地证,同时在当地报刊上刊发相关公告;公告期结束后若未收到任何异议反馈,原发证机关即可撤销原有宅基地证,并颁发新证。
此外,如果公告期内没有任何反对意见,土地权利人可以正式请求属于自己所属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测量;接着,申请人应准备齐全所有补办宅基地证所需的备件材料,包括补办申请书、在媒体上发表的声明原件以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等;
然后,按照表格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登记审批表;
最后,由土地登记机关审核对是否符合补发标准,如确实在补发范围内,则应发布补发公告,公示结束且30天内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便可完成补发流程。领到新宅基地证后,请注意标注“补发”字样,并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其他方面,申请人还需携带个人身份证(身为单位代表者需附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以及单位证明文件)前往规划地籍股进行土地登记信息查询。待所有程序走完之后,便可在登报30日之后持有关资料至市级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
鉴于农村宅基地拥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原则,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因无法进行私自转让,但这并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益的依法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必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明确表态与许可基础上,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序进行。同时,转让方应为符合线性审批条件的本村村民。
然而,法律并未禁止农村居民住房的合法转让行为,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也可依法转让。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将房屋权属及宅基地使用权合并进行统一转让。此外,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遵循如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其次,转让行为必须取得当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准或批准;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独立转让,通常情况下,转让行为都与房屋连通一体;再者,转让方需具备两处或以上农村房产(包括宅基地);
最后,受让方若无自有住房和宅基地,并且符合当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关于宅基地证书的补办,如果不慎丢失,请务必依照以下指导前往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补办。其详细操作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并公开发布有关丧失证件的证明;其次,在与最初颁发证书机关取得联系之后,尽快着手准备补发新的证书并再次发布公告。待公告期结束,若无任何异议,便可以请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实地测量,同时准备齐全补办所需的所有材料并认真填写相关表格。经过土地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核之后,将发布补发证书的公告,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者方可顺利完成补发工作。在领取到新的证书之后,务必要在上面注明“补发”字样,并填写好相关卡片。此外,申请人还需要亲自前往规划地籍股查询土地登记信息,最后携带所有相关资料至市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完成最后一步的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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