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结婚前,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了购房贷款且婚后并肩承担还贷责任同时共同参与房产产权的获得过程中,这处房屋则理所应当地被视为两者间的共有财产,因此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应给予平等的待遇。
2.假使在婚礼之前,由某一方全额支付了首付款,并将这套房产直接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然而在婚后的生活中,尽管另一半也在共同偿还贷款方面做出了贡献。在此情况下,虽然这套房产仍然是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关于还贷部分仍需进行明确的财产划分处理。
3.在婚礼之前,如果其中一位配偶优先支付了首付款,并在其名字之下完成了房产登记,但在婚后的生活期间,两人都在共同偿还贷款,甚至房产还产生了增值现象。这时我们考虑到整套房产的价值增长因素,除了共同分割的那一部分外,所有权人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对另一方合理地作出一定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贷款买的房,可以约定财产情况吗
第一款,在结婚之前购置房屋并将其所有权名列一方,此为个人财产,配偶不得对此进行分割。
第二款,在结婚前购买房屋或在婚前或婚后增加配偶姓名至产权上,即视为夫妇双方共有之财产。
第三款,在婚後购置的房屋,即便仅有其中一人之姓名被记载于产权证之上,亦应视作是夫妇双方共有的财富。
第四款,无论是在婚前或是婚后购置房产,若涉及到夫妇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房产升值等事宜,则夫妇双方应对共同支付的部分以及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平等分配。夫妇双方可在婚姻持续期内就如何支配获得的财产及个人财产达成协议,约定婚后收入和婚前财产的归属情况。此种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若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双方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并且申请了贷款,那么在婚后的共同还款过程中,以及在最终获取地产产权时,该住宅楼宇可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资产,因此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2.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全额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在婚后双方则是共同承担贷款的偿还工作,那么这个房产将会归属于房地产证上记载的那一方所有。但是,对于还贷部分的价值,需要给予清楚明晰的划分。3.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在婚后双方则是共同承担贷款的偿还工作,同时房产也产生了增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考虑到房产增值所带来的影响,所有权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做出合理的补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