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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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条中的利息应从借款凭证出具之日起算,直至偿还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间贷款合同若无特定约定,视为不付息;若约定利率,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不得超出国家信贷利率上限。
欠条的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一、欠条的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欠条中的利息从借款凭证出炉之日便应开始计算。就此行为而论,参照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规之规定,利息需自借款凭证开出之日起算,直至最终偿还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间进行贷款活动所签订的合同若未对此类借款涉及到的利息支付作出特定约定或说明时,将被视为不付息;反之,若该合同特别规定了利息的支出,则约定利率必须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不得逾越国家对信贷利率设置的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欠条的利息钱律师收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严苛条款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对支付利息未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我们将默认为此笔借款无须支付利息;

如若在借款合同当中对于支付利息的相关事项存在疑义,同时各方无法就该问题达成互相信服的补充协议的话,那我们将遵从以下原则进行利息的确定:

首先,应参照当地的交易方式及习惯;

其次,要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

再次,我们还需参考市场利率等多方面因素。在实践操作中,律师作为代理人,他们的收费标准通常由基础费用和风险代理费用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费用可能涵盖了起草合同、审查证据、出庭等法律服务的成本;而风险代理费用则是根据案件的最终结果来决定的,可能会包含胜诉或达成和解后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至于是否收取利息钱,这主要取决于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各方的协商情况。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并且该利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律师在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可能会协助计算并追讨利息。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律师可能会协助当事人与对方协商确定利息,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因此,律师是否收取利息钱,需要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各方的协商情况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利息约定,律师可能会在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协助追讨利息,但是最终的利息金额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利息约定,律师可能会协助当事人与对方协商确定利息,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于欠款协议中所规定的利息而言,其起算日期应当与借款凭证的出具时间相同,一直持续到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依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借贷双方并未就利息支付事宜作出特别约定,那么该笔贷款将被视为无需支付利息;但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了利率标准,那么这一利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国家信贷利率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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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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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相关阅读: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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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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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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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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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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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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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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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租房申请资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判决)
(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1)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社区发放)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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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交房时间计算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在购房合同里约定出卖人可以据实顺延期限的情形,属于合同法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适用,应按约定计算可顺延天数。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开发商不能按约定交房后,便进入了迟延履行期间,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不可抗力等造成停工迟延交房事由均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因此,逾期天数计算应为:实际交房日期-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发生的可顺延天数=实际逾期天数。
开发商须以合同约定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比率,实际违约的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
二、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对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计算违约金时的房价款是整个房屋的价款总额。当然,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变更,但需请求方举证。另外,有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定金又约定有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
如果双方在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经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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