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针对股东的相关责任担当阐述如下:若公司的注册资金未能适时,足额到位(存在欺诈性注资)并且上报的注册资本数额失实,那么当这家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未能满足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时,使得本该合法产生的公司法律人格未得到赋予(由此引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此时的责任应当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进行连带性的清偿;而当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已达到公司法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则只有对那些与法定要求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当有股东抽逃出公司资产,致使公司履行能力大打折扣之时,他们应对在其所在的股票抽逃范围之内所涉及到的公司债务承受连带性的清偿责任。再来谈谈作为法人代表的相关责任担当:
依据公司法原则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机构,其主要的职责就是掌控和享有各类独立财产,以此为基础,这一组织将能够凭借自身的名义来行使各项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需要用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关于注册资金未到位或者存有欺诈性注资情况的股东,由于其行为直接影响了公司获取法律人格的能力,因此需要全体股东共同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如果实际到位的资金已经达到了法定的最低额度,这些股东仅需对剩余部分的差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当股东出现资产抽逃导致公司履行能力严重受损的情况时,也应该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至于法人代表,他们的职责是管理和支配公司的独立财产,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同时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作为公司债务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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