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负责人需要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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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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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需遵循严谨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递交总公司资料、携带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新负责人签字。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任免文件等。注销流程包括公告、社保注销、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和印章注销。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仅设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至原登记机关核实,审核后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需要什么资料

一、分公司变更负责人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严谨操作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必须详细填写《分公司、分支机构、业务单位登记申请表》,具体要包括填写该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变更前与变更后的相应细节;

其次,必须提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在此基础上,还须递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此外,别忘了携带总公司的公章,以确保所有表格均盖有公章;

然后,由总行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最后,新的负责人也需要签字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并不需要原负责人的签名。为了顺利完成此项工作,我们需要准备好如下材料:

第一,由隶属公司盖章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其次,申请者本人身份证明(若为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则须同时提交其营业执照);

再次,企业申请登记的委托书;除此之外,分公司现有的营业执照正本、所有副本都要保留;此外,附属于公司开具的关于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或离职的书面文件;最重要的是,新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公司注销手续亦不容忽视。整个流程大致如下:首先,要刊发报纸公告;接着,进行社会保险的注销事宜;随后,办理国家和地方税务的注销事项;紧接着,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司注销备案的手续;紧接着,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注销处理;最后,对公司印章进行注销。综上所述,分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未具有作为独立法人的资格。因此,分公司并无法定代表人,仅设立负责人。当需要变更负责人时,应将相关材料送至原先的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批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审核完毕,予以发放《收件通知书》,之后即可凭借《收件通知书》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什么材料

1.请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文件;

2.需递交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本一份,同时需核对原件无误);若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则应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务必向官方提供完整且真实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全套正副本原件;

4.另外,还需提交一份由公司公章认可的、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料;

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议,若某项变更事项需要事先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批准,请在申报时同时提交该部分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在更换分公司负责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流程。首先需要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示营业执照;此外,还需要将涉及到总公司的所有信息详细整理后,及时提交给相应机关以备查阅;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准备好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手续;作为变更的一个必要环节,新的负责人也同样需要签字确认自己对上述情况的了解与接纳。在提交的材料方面,除了必备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之外,我们还可以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任命或免职决定等;对于部分單獨设立的分公司来说,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当需要进行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原登记机关进行核实,待审核通过之后,方可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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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变更负责人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法变更负责人需要的材料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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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负责人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的材料有: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经办人身份证明。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6、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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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企业负责人变更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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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变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所需材料有:所有填写完毕的表格(就是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任命决定书,新的公司章程,单位公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如果同时变更营业场所的话,还要带上新的租房协议及复印件、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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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变更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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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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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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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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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后要负责任吗
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后,若前任在任期内因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仍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若其严格履职,仅为他人带来经济损失,则由公司承担。若前任无过失,公司无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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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药店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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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哪些资料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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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质量负责变更怎么变更
[律师回复] 解析:
如需办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宜,请您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详细如下:
首先,如果贵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属于药品零售行业,则需要在申请时附上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及来自于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如果贵公司并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则需提供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原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变更观点的股东会议纪要作为替代。此外,还需要准备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相应的上岗证复印件,同时,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自我保证申明。
最后,请务必带上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备查验。
其次,对于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而言,同样需要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及企业内部的任命文件或聘任通知,并且需要加盖劳动部门印章的用工材料作为补充。除此之外,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职称证书、上岗证、离职证明、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也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特别提醒的是,质量负责人的上岗自我保证声明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而对于药学技术人员,还需注明其上岗时间。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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