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警方实施强制措施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有确凿且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其次,犯罪行为存有可能受处以徒刑以上刑罚之风险,此乃逮捕的法定刑罚条件、罪责条件或是我们通常所言的法律要件;此外,采取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措施已无法有效阻止罪犯继续造成社会危害,从而具备了进行逮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警察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其次,行为人具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带来现实威胁的情况;
再次,行为人可能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的活动,妨碍证人的作证或者串供;
最后,行为人存在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倾向性。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时,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首先,要有充分且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其次,该违法犯罪行为有可能导致被判处徒刑及以上的严厉刑事处罚;最后,非拘禁性质的行政措施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伤害。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执法机构才有权依法施行强制措施。因此,为了维护公共治安以及公正司法价值的实现,必要情况下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是完全合法和适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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