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该如何处理
情侣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支出,在分手之后应如何妥善处理,这主要取决于各类支出的性质以及双方原先所达成的相关协议或共识。具体而言:
1.若此类支出属于日常生活中的细微开销,诸如共进晚餐、观赏电影、结伴旅行等,它们通常会被视为一种赠予行为,因此在恋情告终之时,一般并无权要求对方进行偿还;究其原因在于这类开支乃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分担的花销,彼此间并不存在明晰的借贷或者投资关系。
2.如涉及到的是大笔金额的礼物赠送,例如购置房产、车辆等,此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做出具体的判定。假使这些贵重物品作为一种求婚承诺而送出,那么在恋情破裂之后或许会被视作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说,当所附加之条件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原本的赠送者便可有权要求受赠人予以归还。
然而,若此种礼赠仅为纯粹的感情表达,那么在分手之后即便收礼方想要归还也只能作罢。
3.倘若此类支出实则为某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款项,那么在分手之后自然应当按照原有的借款协议加以处理。然而,倘若双方对于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或是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来加以解决争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谈恋爱期间借钱不还怎么办
当情侣处于交往阶段时,其中一方若向另一方进行借贷,此时产生的资金流动可视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乃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其法明确规定的情形而生发的特定利益。若借贷行为乃是基于双方共同约定,则该种债权债务关系便具有了合法有效性。若借贷方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向对方提出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这就意味着,若借贷方未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还款民事责任。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搜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借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以便证实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若借款发生时有第三方在场,可考虑请求其作为证人出庭。若借款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应尽量提供交付现金的相关证据,如银行取款记录、见证人证言等。若对方拒绝还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若双方曾对此有所约定)。若法院判定对方需履行还款义务,但对方仍未履行,可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总而言之,在恋爱期间的借贷问题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对于情侣在分手之后所涉及到的财务处理以及相关事宜,我们需要依据支出的性质以及彼此之间达成的协议来进行处理。如果是日常生活中的花销,例如共同用餐或者购物等等,这些通常会被视为是一种礼物的赠与行为,并不需要进行偿还。然而,如果涉及到的是大额的礼物,比如房产或者车辆这样的贵重物品,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了。如果这些礼物是在求婚的时候作为承诺而赠送出去的,但是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能够实现,那么赠送者是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这些礼物的。至于借款方面,我们需要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来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的话,那么就需要通过友好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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