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能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涉及撤销行政处罚的五大情况包括: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呈现的编号、字迹、日期以及印章等内容存在疏漏;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项具体惩处的类型或者范围描述存在偏差;3)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是引用这些规章中相关条款时,其准确性受到质疑;4)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明晰,且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切证明该事实;5)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撤销行政处罚的五种主要情况包括:决定书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方面出现疏漏;具体惩处类型或范围的描述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条款不够精确;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够清晰明确,且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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