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检察:捡督公安局到事立案
若您认为公安机关应予立案却未如其所愿进行处理的,那么您可以有权利向本院提起申诉,并恳请我们代为监督立案申请,这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内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未给予立案调查的,或是被害公众人士认为公安机关应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未作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任务要求公安部门提供对应的不立案解释。当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认定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解释无法站得住脚,便需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并且需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回应,对未能被采纳的不立案解释书面向人民检察院做出解释。若人民检察院对此仍然难以认同,则需要通过下达《通知立案书》等方式,将支持应有立案的相关依据同时转交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此接收到《通知立案书》之后,必须在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负责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到人民检察院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如何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首先,由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勤人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然后,在内勤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深入、全面的审查后,将其提交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在公安机关就未予立案理由给出解释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先行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其中涉及的调查计划需报送本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主管检察官审批通过。在对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未予立案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如果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所提出的未予立案理由并不成立,那么检察院有权依法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倘若您对于公安机关应当批准以立案侦查却未予立案的情况持有异议,有权向我院申请申诉并寻求监督。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侵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部门做出详细说明,阐明未能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定该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将会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明确答复。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回应仍然持不同意见,他们将向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供参考。在此之后,公安机关需要在十五个自然日之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