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
若在婚前购置房屋,并在婚后夫妻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则此类房产如已被注册为夫妻共有的,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反之,若仅以一方名义登记,当另一方可提供共同出资证据时,该物业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是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则该房产归属于所有权登记人所拥有。对于另外一种情况,即婚前由某一方或其父母支付初始款项,婚后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那么这栋房产将归属于登记产权者所有,然而,对于共同负担的贷款部份,获得房产的一方必须向对方作出适当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购买房产,婚后承担房贷支付义务,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比如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则另当别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结婚前,若一方与他方订立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且此项交易在其个人名义下予以注册登记,同时在婚后共同分担房贷,那么在离婚之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判定该不动产归属登记方所有,并且由登记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婚前购置房产,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房屋所有权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夫妻共有登记,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如果产权登记仅为其中一方名字,这时需要通过举证来证实双方确实参与了投资,否则,房产将依法归属于注册姓名的那一方。另外,在婚前一方或者其父母支付了首期款项,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虽然房产仍然归属于产权登记方,但是他们需要对另一方在共同还款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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