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公司股东死亡,然后如何继续参诉
当某个公司的股东不幸离世时,该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依然不变。
然而,其股东权益则会顺延至其合法继承人,也就是所谓的“因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继承人在继承了原本属于股东的权益之后,代表这家公司参与到相应的法律纠纷中来进行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人公司股东能否构成侵占罪
确实如此。当某人担任公司内部职务,利用其所在职位所赋予的权力与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司的财产且涉及的金额达到相当规模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时,将会触犯职务侵占罪。对于公司、企业以及其它事业单位中的雇员来说,如果他们利用职权上的优势,将所在单位的财富非法据为已有,并且涉案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将被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必须承担罚金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某位股东离世之后,尽管该公司在诉讼期间所处的地位得以保持不变,然而,其所持有的股权权益将会由其合法的继承人予以承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因继承而获得股东资格”。这就意味着,这些股东的继承人将有权利代表公司参与各类法律纠纷以及诉讼活动,以此来捍卫和保护公司在法律层面上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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