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都需要给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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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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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形决定签署文件数量。如支付按揭贷款需签五份文件,分别由购房者、开发商、房地产管理局、银行和税务部门保存。全额购房则签四份,同样由购房者、开发商、房地产管理局和税务部门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当法律另有规定时,才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都需要给哪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都需要给哪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决定:例如,对于支付按揭贷款的情况下,需要签署五份文件分别为:一份由购房者自行保留;一份保存在开发商档案处;一份送至房地产管理局存档;一份保存在银行的档案库中以及最后一份用于完成契税缴纳工作后,仍需存入相应档案之中。而若选择全额购买房屋,则只需要签署四份文件,其中,购房者应自己保留一份;一份保存在开发商档案处;一份将被送往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存档;并最后一份用作在完成契税缴纳工作后,仍需妥善保存。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经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然而,仅当法律予以另行明确规定时,这样的合同才会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的步骤有哪些

1.仔细审查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以识别其中是否含有任何条款能够导致不公平对待或是表述不够明确之处。对于此类可能引发混淆或者误解的条款,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订或加入详尽注解以便澄清含义;

2.确认交易方具备相关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从而保障您最终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益;

3.完成签署购房协议或者完成加盖公章的手续,以确保各项条款都已得到切实履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执行交易的流程当中,必须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所需签订的文书数量。例如,申请购房抵押贷款需要签署共计五份文件,这些文件将分别交由购房者、房地产开放商、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银行以及税务机关进行妥善保管。而对于全额购房的情况,则只需签署四份文件,同样地,这四份文件也会分别由上述各方进行妥善保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依法订立并生效的合同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该等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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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都需要给哪里
在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形决定签署文件数量。如支付按揭贷款需签五份文件,分别由购房者、开发商、房地产管理局、银行和税务部门保存。全额购房则签四份,同样由购房者、开发商、房地产管理局和税务部门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当法律另有规定时,才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5浏览 2024-04-03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吗,因为叔叔需要购买房子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br/>性质<br/>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br/>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br/>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br/>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br/>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br/>(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br/>(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br/>(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br/>(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br/>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br/>第<br/>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br/>第<br/>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br/>第<br/>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br/>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br/>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br/>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br/>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br/>其<br/>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br/>其<br/>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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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店,饭店的生意非常好,我和朋友商量着想把饭店的规模扩大。可是手中没有太多的现金流。于是想到把自己手中一套闲置的商品房卖掉。请问商品房屋买卖简易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协议简易版本<br/>  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br/>  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br/>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br/>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br/>  <br/>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号”;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r/>  <br/>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市______路______ 号营业房第______楼。<br/>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br/>  <br/>1、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br/>  <br/>2、甲方所售房屋单价为:______元/平方米;房款总计为____________。<br/>  <br/>3、乙方实际应付甲方的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br/>  <br/>4、以上房屋买卖的一切过户手续的办理及其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其他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支付。<br/>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br/>  <br/>1、甲方协助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与现有租房人新的租房协议签订完毕,租房费用及租房时间等相关事项另行协商,新的租房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新的租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即成为房屋新的出租房。<br/>  <br/>2、乙方在与现有租房人签订新的租房协议生效后,于2日内支付甲方购房订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br/>  <br/>3、新的租房协议签订后,甲方于7日内负责将房屋及房屋相关手续交接给乙方。<br/>  <br/>4、甲方在收到乙方购房订金后,在三个月内负责将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否正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br/>  <br/>5、甲方保证在交接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水电、物管费等甲方均在交接前办妥。<br/>  第四条 违约责任<br/>  <br/>1、该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br/>  <br/>2、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购房订金,该订金作为甲方的经济损失赔偿费;<br/>  <br/>3、如甲方违约,甲方按乙方支付的订金总额1.5倍赔偿给乙方,作为乙方经济损失赔偿费。<br/>  第五条 其他<br/>  <br/>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br/>  <br/>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br/>  <br/>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br/>  甲方(签名):<br/>  年 月 日<br/>  乙方(签名):<br/>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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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与买卖商品房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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