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哪里
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申请取保候审,且此类申请一般需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履行相关手续,但若已经在日常居住地定居达一年以上者,也可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居住地之范围覆盖了个人户籍所在地以及日常生活之经常居住地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经常居住地”通常情况下指的是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最后一次在此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地点。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准予取保候审的申请,应立即将此消息传递给被取保候审人的属地派出所予以落实。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所居处有所变动,那么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就要尽快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立被取保候审人新的居住地派出所监管职责。当新的居住地位于其他城市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须告知该地公安机关,关于被取保候审人的新居住地派出所的具体情况,并由其再次指定新居住地的派出所落实相应责任。原有的执行权限方要完成与变更后的执行权限进行职责移交的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二、异地取保候审判缓刑几率
在司法程序中,罪犯身处异地实施取保候审和被判处缓刑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然而,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只有那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从而为他们争取到较大的缓刑机会,然而这并非绝对,其具体的成功率难以精确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生存环境发生变化时,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派出所必须及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司法机构,并由该机构通知新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承担起监管职责,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管工作能够实现无缝对接和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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