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了,公章怎么处理
在公司进行注销手续过程中,其所持有的公章须立即上交给印章制发部门予以严格封存或彻底销毁,或者按照公安部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新的规章制度来妥善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国家各级行政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公章,若由于单位的撤销、名字的更改或者更换新公章而不再需要继续使用时,都应该毫不延迟地将这些公章交还给印章制发部门予以严加封存或者彻底销毁掉,或者是遵循公安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其他特定规章制度加以妥善处理。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公司注销了如何追要欠款
在公司注销之后,倘若存在尚未偿还之债务,债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向清算义务方提出追究其相应责任的要求。清算义务方须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予以清偿。若清算义务方未能实时履行上述清算义务,则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义务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的清偿。若公司已完成注销手续,债权人可能需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清算义务方的身份,并依据清算义务方所实施的清算行为或清算结果来追索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公司进行注销程序之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已刻制好并已经正式启用过的公章即刻送至政府授权的印章制作与颁发机构进行保管或彻底销毁;或者也可以依据国家公安部以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妥善的处置工作。依照现行法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社会团体这些不同性质的机构在其公章被宣布撤销、更名或者是更新之后,都需要立即归还给政府指定的印章制作与颁发机构进行封存或者是销毁,亦或是要按照国家公安部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所提出的具体规定来对此类情况进行妥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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