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征在哪里看到
其所涉之客体必须是公民个人身份这一核心信息的安全性以及完备性的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展现的是行为人采取盗窃、收买等多种形式大肆收集各类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者;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可由一切符合此条件之人构成,包括自然人及具备相关资质之机构组织;而从主观方面来看,这是一种蓄意为之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如何处理
1.首先,必须强制实行停止侵害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仍处于持续且尚未终止的状态中,则受害方有权请求侵权人立即终止此类侵权行为。
2.其次,需要采取措施来消除不良影响以及恢复受害者的声誉。
3.第三,侵权方应当及时地道歉,无论是采取书面形式还是以口头表达的方式均可。此外,还应适当地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以此来弥补受害方因遭受侵权而造成的损失。
除了上述三点,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治安拘留或者相应数额的罚款处罚。更为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这些都是处理这类纠纷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此项罪名直接影响并威胁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其具体表现在某些行为人会利用盗窃、收买等非法手段进行大规模的公民信息收集活动,如果情节严重,相关涉案人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本罪的罪犯范围广大,既包括个人行为人也涵盖了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组织。从主观方面来看,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是经过深思熟虑且具有明确目的的蓄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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