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多少元
农村建设用地在遭遇征收时,应依照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设定,全市范围内则实行统一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三大类别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本次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内容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三类地区每亩地19000元,四类地区每亩地17000元;对于被征收的建设用土地,则参照此标准予以相应计算;另外,对收取未利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也将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进行计算。
2、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则依据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进行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则根据被征收农用地的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前人均所占有的农用地数量而得出。每一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会在三类地区达到每人18000元,而在四类地区每人能够享受到的补贴为15000元。需要注意的是,对征收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的情形,并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至于房屋在征地过程中所遭受的拆迁补偿问题,相关规定如下:城市规划区以外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过这次调整之后,新修订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在此之前,所有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项目,都应遵循先前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二、农村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吗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阐明之原则,时下农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通常情况下均不得进行流转交易,然而在特定条件具备且完全符合土地利用整体性规划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企业,若遇到诸如破产、合并或者其他特定情形,致使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能够依循法律法规产生合法转移的现象,则无需受该准则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村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涵盖了诸多重要环节。具体而言,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地理位置的差异而不同,通常情况下,每亩土地将获得1.7至1.9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补偿金;至于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补偿,其数额为上述农用地补偿金额的0.5倍。此外,安置补助费用则主要取决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每位农民可获得1.5至1.8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安置补贴款。须提及的是,针对地面附属设施及农作物的补偿标准将另作规定。新的补偿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已经过批准的相关项目仍旧按原有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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