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以及行政拘留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性质区分:刑事拘留作为一个法律程序上的行为,其本身并无任何惩罚性质的含义。反而,行政拘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意义。
2.法律根据的差别:刑事拘留的执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然而,行政拘留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在刑事案件中,被怀疑或确认为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只能接受刑事拘留。相反,有普通违法行为的人才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理。
4.羁押期限有所不同:常规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时长最大可达14天。然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拘留期限最长可以延伸至37天。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期限,通常为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一起关押吗
两者并无实际关联性。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这两种司法程序具有本质区别。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会被羁押在看守所内,而行政拘留则不然。
此外,虽然行政拘留亦是一种法律行为,但其并不构成犯罪。相较之下,刑事拘留往往适用于涉嫌犯罪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理解和认识拘留这一概念时,我们需明确的是,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之间具有显着区别。首先,对于刑事拘留而言,它属于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其本身并不具备惩罚性质;而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不仅具有惩罚的功能,同时也承担了教育的使命。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刑事拘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实施,而行政拘留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来执行。再者,从适用对象上来说,刑事拘留主要适用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而行政拘留则主要针对那些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普通违法行为人。最后,在羁押期限方面,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通常期限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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