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指出,如果劳动者未签署劳动合同而选择自动离职,仍可享有相应的补偿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主要基于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若服务时间超过半年但不足一整年,则以一年计算,将不满半年的部分也纳入工资补偿范围内。
最后,如果劳动者服务期不满半年,同样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双倍工资赔偿和解除劳动关系之间并无密切关联。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双倍工资的补偿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那么在就解除劳动关系方面,他们将会失去所应得的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员工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众所周知,在普通情况下,员工自行提出离职行为是不被视为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情形。然而,如果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所承诺的那样提供足够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者符合标准的工作环境;或者是未能按时且全额地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再或者是没有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话,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自主决定结束他们与该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
然而,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作为雇主的公司仍然需要向其解雇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示资历。除此以外,如果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条款,并对雇员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职工也有权主动终止他们与所在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公司仍需按规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未经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情况下选择自动离职之劳动者,依然具有享有相关经济补偿待遇的资格。此类补偿金会依据其所在企业中所服务的年限进行精准计算,即每满一整年就应发放一个月的全额工资;倘若不足一整年,则以一整年来计算,而若是仅在仅有半年的时间里辛勤付出,那么也就只能得到半个月的全额薪资。然而,对于双倍工资赔偿和解除劳动关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一旦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申请,他们失去的将不仅仅是双方认同的经济补偿待遇,还包含了企业可能提供的其他福利权益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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