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后能取保吗
在凶犯被检察院批捕之后,若他们满足《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便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举例来说,若凶犯身患重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且经证实这种情况下对社会存在的风险较低,那么可以确认他们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近亲、律师等人士向检察院请求取保候审的,检察院既然已经做出决定对罪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并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至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自行斟酌。犯罪嫌疑人为、其家属或辩护者向司法机关提交保证金以确保配合调查,或者提供了符合标准的担保人的,司法机关收到保证金款项或接受担保人的担保后,方能着手办理取保手续,即将犯罪嫌犯暂时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批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当然可以。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即便是已经批准逮捕之后,仍然有可能申请获得取保候审。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当事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罪犯,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产生的情况;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案犯,同样地,此类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罪犯之后,如果该罪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取保候审条件,例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情况并且其人身危险性较小,那么便可以向相关执法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人选可能包括行为人本人、其直系亲属以及辩护律师等人。在递交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人和保证金作为保证。至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则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确定。一旦成功提交了合适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找到了适宜的保证人,司法机关就会依法为该名携带待决犯罪嫌疑的被羁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予以暂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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