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之一《行政诉讼法》明确指示:在特定情况下,针对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审核的个案,如果复议机构最终选择维持原有行政行为,那么最初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进行复议的复议机构都将成为共同被告。相反地,如果复议机关注重大幅度改变了原有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做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构将会单独担任被告这一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维持告漏了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中,如有被告缺失的情况发生,则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向原告方通知,并建议原告更改所列为被告,若原告认为不应进行更改,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又如,当发现有必要追加被告,而原告却对此持有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对其发出通知,请求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之中。
然而,对于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被告,此处的裁定程序并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根据已经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原来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将被视为共同被告;反之,如果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了变更,则复议机关将作为唯一被告。这一法律条款清晰地阐述了行政复议后被告的确立原则,即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需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复议改变的情况下,则由复议机关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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