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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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决定以实物资产替代货币支付,该行为通常合法。因为在此时,债权方的权益尚未进入债务履行期,支付义务尚不明确。以物抵债是常见的清偿手段,体现当事人对债务履行的约定。研究其有效性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只要双方在债务清偿后达成此协议,即具法律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吗

一、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吗

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这是一种得到广泛认可的法律观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付款期限尚未到期之前,便已作出通过转让实物资产来替代支付货币的决定的话,其以物抵债行为的合法性并没有被否认。主要原因在于,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方的权益尚未进入到债务履行期之内,其支付义务尚不明确。对于以物抵债这一项常见的清偿债务手段来说,它实际上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就如何准确、及时地履行债务所达成的约定。在此基础上,当我们需要研究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实际执行状况之时,应当始终坚持尊重当事人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日期到来之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那都是具备法有效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

关于对以物抵债协议在其效力以及履行等方面所存在的诸多疑问的甄别,我们应遵从一个指导思想,那就是始终坚持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本原则。普遍来说,除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清晰约定,否则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以后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其成立与否或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非仅仅取决于债权人实际接受抵债物品,或者取得了抵债权及使用权财产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愿表达是真诚的,且合同内容未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任何强制性条款,那么这份合同就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

此外,在债务清偿期已经结束后,由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其性质可能会发生改变,例如,它可能构成新的债务关系,同时使得原先的债务关系得以消灭;另一种情况下,也有可能形成新的债务和原有债务并行的局面。只有当代物清偿协议得到完全执行之后,这份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便决定采用实物资产来代替货币作为支付方式,那么这种做法通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在这个阶段债权方的利益尚未正式步入债务履行期,因而支付责任并未得到明确的划定。以物抵债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手段,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对于债务履行方式的约定。在探讨其有效性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在债务清偿完毕之后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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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因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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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协议在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甲、乙、丙三方履行完本合同所约定条款之日甲方、乙方、丙方出具相应的还清贷款、工程款的凭证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甲公司(盖章)法庭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盖章):签订日期:二00七年八月十日乙方:乙公司(盖章)法庭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二00七年八月十日丙方:丙公司(盖章)法庭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二00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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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将其所享有的借款人的借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应的债权(借款合同编号:),按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价格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具体转让债权详情见附件借款合同,乙方确认对甲方所转让的全部债权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并同意按该债权现状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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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将与本协议所转让债权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交付给丙方。
4、本次债权转让由甲方负责以甲、乙、丙三方名义通知债务人,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未通知债务人本债权已转让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丙方支付完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即可受让甲方所享有的附件一中所列债权,甲方不再享有所转让债权的权利,该债权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自丙方支付完全部债权转让款之日起由丙方负责收取。
6、丙方受让债权后,若有需要乙方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乙方应在丙方通知甲方后【__3_】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
7、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丙方进行债权回收等其他必要事宜。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按债权转让总价款的100 %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
2、若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就迟延支付部分按 1 ‰/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协议的解除
1、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丙方延迟支付债权转让款10 日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丙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可要求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即苏州市姑苏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并捺印):
乙方(签字并捺印或章):
丙方(签字并捺印):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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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照民法原理,代物清偿,又称债的代物给付,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也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新的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其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笔者注:基于代物清偿协议并非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仅变更原协议的履行标的或履行方法,因此这一合意一般在原协议签订后履行期限届满时另行作出,但也不限制在原协议中预先作出);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根据其中第4个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协议应属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结合本案,张任与A在借款协议中约定“A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折抵所欠借款”这一内容,只有在以房抵债约定条款签订后,A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张任,该约定条款始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约定成立但仍未生效。换言之,在A借款到期后未实际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张任不能依照未生效的以房抵债的约定条款,诉请直接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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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范本
甲方(债权人、买受人):身份证号:乙方(债务人、出卖人):身份证号: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乙方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抵还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债权债务情况:2、抵偿财产情况3、抵债安排4、房产交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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