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好
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律师深入案件的时间点对其理解案情至关重要。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受到强制性措施时,便具有了聘请辩护人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只能选择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则拥有随时聘请辩护人的自由。对于公诉案件的受害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以及附属民诉法中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说,案件一旦被提交到审查起诉阶段,他们便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样的,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属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随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有次数吗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律师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3至6次面谈;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环节,律师也可分别与嫌疑人进行3至4次会晤。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皆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职责。至于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担负主要责任。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在涉及惩戒犯罪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的适时参与对于深入剖析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任何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在首次接受询问或者接受制裁措施之际聘请律师作为其合法的辩护人。而在自诉案件的审理之中,被告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选择聘请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诉案件中,受害方的代表,法定代理人和直系亲属,以及附属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立刻聘请诉讼代理人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即使是案件的自诉人及其下属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也都有权自由地随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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