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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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需满足三大条件:业务须符合非限制及禁止领域;工业服务企业员工不超百人、总资产不超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人数不超80人、总资产不超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元。满足条件可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所需遵循三大准则包括:

第一,其主要经营业务需符合国家所规定的非限制性及禁止领域;

其次,针对提供工业服务的企业,员工数量不得超过百人且总资产额度不应超出3,000万元人民币,而在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方面也应遵守上限原则,即不得高于30万元人民币;

此外,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需以不超过80人为限,总资产值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不可超过30万元人民币。凡满足这些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将适用减低至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2024年标准是怎样的

在这个领域中,我们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指专注于从事非受政府管制或者有限制性产业活动的企业,并且需严格遵循以下三项基本条件:全年营业收入应在人民币300万元以内;员工数量不得超出300人次;以及总资产数量务必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这些被评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单位,他们的生存和成长对我们社会的创新创业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既能够创造出众多的工作岗位,又能对于帮助那些需要援助的人群给予实质性的帮助,更进一步发挥着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能。因此,我们应该努力为这些企业打造出更为宽广而温馨的政策环境,以全力支持它们的创业历程及其不断发展壮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和微型企业需要具备以下三个重要因素方能被认可为该类企业:其业务范围必须遵循非受限以及禁止的范畴;对于提供工业服务的企业来说,其员工总数不得超过100名,总资产金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上限为300,000元;而对于其他各类别的企业来说,其员工数量不得超过80名,总资产金额应限制在人民币10,000,000元以内,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上限同样为300,000元。只要符合这些严格规定,便有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高达20%的减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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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
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
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
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
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
5、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
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
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
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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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减按20%征收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征收的理解是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条件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减少至20%执行。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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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管理小型企业利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管理小企业利息费用 如何核算 在会计核算方面,小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反映短期借款的情况。借入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偿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对于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在会计实务中,不论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是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还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有两点必须把握:一是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计提时点为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利息日。该应付利息日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如月末、季末、年末),不需要预提利息费用。二是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即不需要考虑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如果企业的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数额不大时,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于实际支付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如果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季支付的,或者是在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且利息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盈亏,应按照预提的方法,按月预提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科目,待借款到期时再与本金一并支付。 长期借款利息的核算 小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为了保持长期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开支。它与短期借款一样既包括人民币借款,也包括外币借款。 在实务中,小企业存在向第三方借入的款项并且应负担利息费用的,也应视同长期 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则应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计提长期借款利息时,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借款利息费用一律按照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进行计算,而不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 在会计实务中,处理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计提时点,一律为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利息日。该应付利息日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即不需要预提利息费用。二是长期借款利息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财务费用。 即计提利息时,根据借款用途及使用情况分别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科目,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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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10%和20%两档,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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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税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
[律师回复]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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