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套房子法院会不会强制执行
即便在被执行人仅持有一处房产之情形下,法庭仍然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此项判决。
然而,若涉及的房产过大于被执行人和其抚养的家属维持基本生存所需,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保证被执行人与其抚养人群体在满足最低生活水准所必须的住宿条件和普通日常生活必需品之后,可以依法对余留部分进行执行。
另外,如被执行人拥有其他固定租住房屋;被执行人与家人共同居住的房产存在额外多余;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过于宽敞;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价格超出普通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皆可视为超出生存必需范围之内,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仅有的房产亦有可能成为依法执行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二、一套房子法院拍卖新规定是什么
关于仅拥有一套房产时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性进行拍卖此事,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可惜地说,在实行强制性拍卖时仍需确保以下三项条件已经得到了满足:
(1)对于具有抚养义务的被执行者,其本人名下已有其他可供维持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之居住房的;
(2)进一步地,当生效执行依据发布之后,若被执行者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私自转让名下其他的房产;
(3)或者在申请执行者依照所在地的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者以及其所抚养的家庭成员提供居住房。但请注意,在此过程中,必须保留被执行者及其所抚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用品。
至于以上的强制措施,相应地,我们的法院应当签发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仅有一处房产系被执行人所有,法庭依旧有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然而,若该房产价值已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之家属所必须生存所需,法院需按照申请执行方之要求,在确保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之后,方可对剩余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当被执行人另持有固定租赁房舍、共同居住之房产拥有过多余地、独居房产过于豪华阔绰或市场交易价格远超普通家庭所能承受范围时,均有可能被视为超越了基本生活需要,进而可能面临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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