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受到了法律制裁后,被告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等已发生且与受害人康复治疗有关的合理花费;
同时,也应赔偿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如致人死亡,除前述费用外,还须对其家属支付丧葬费用及死亡补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若犯罪分子有意伤害他人,却又不幸导致了他人死亡的事件发生,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需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这便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系。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应对其进行择一重罪判处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曾经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名的被告方人员,即使已经受到司法系统的适当处罚与惩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任何故意或者非故意地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失的行为,均必须承担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亦要赔偿受害人因停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倘若因为被告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后果,还须额外支付丧葬费用与死亡补偿金以示人道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