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类别广泛,具体可细分为以下两种:
首先,我们谈到的是全部无效合同,它指代的是合同自成立之初乃至履行完毕后,其所有条款均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其次,部分无效合同,这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个别条款或部分条文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而剩余的其他部分依然持续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合同又或是已被撤销的合同,它们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若某份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被判定为无效,但并不妨碍剩余条款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这些剩余条款将继续保持其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合同的借款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民事法律行为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生效力,则其行为者于此行为中所获取之财产应尽数退还;倘若无法偿还或者返还已无实际必要,便应以货币价值补偿。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存有过失,应当向相对方赔偿因其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反之,倘若双方均存在过失,则各自负担其应有责任。在涉及无效合同的借款情形中,假如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协议,依照上述相关法律条款,借款人须将因签定借款合同而获益的财产,也就是借款本金及其应得利息(如合同中有所规定)全部归还。若借款人无力返还或者在实际情况下返还并无必要,借款人则需以货币价格给予补偿。若借款人亦或是出借人均犯有过失,则应根据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而承受的经济损失。若合同无效系由于合同内容触犯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形式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等因素导致,那么该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仍需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借款人已先行支付利息,出借人则应将这部分利息退还给借款人。若借款人或出借人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则应根据过失程度进行赔偿。总而言之,对于无效合同的借款问题,我们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包括返还财产、货币价值补偿以及过错赔偿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的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其中,完全无效的合同从订立之日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而部分无效的合同仅有部分条款被判定为无效,其余部分依然具有法律效应。无论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该合同都无法对当事人产生任何的法律约束力。此外,假如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这并不意味着它会对合同中剩余的条款造成任何的不利影响,其有效性仍然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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